各拍卖企业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、商务部《拍卖管理办法》和《重庆市拍卖业管理规定》。现将2006年全市拍卖企业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核查对象 经我委审查许可,并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,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,领取营业执照,持有我委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拍卖企业。 二、核查内容 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拍卖法》、《拍卖管理规定》及有关政策,核查拍卖企业的主要内容为: 1、是否符合此前审查许可设立(或变更)时的各项条件; 2、有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; 3、企业经营活动情况和财务状况、拍卖师及拍卖从业人员上岗情况。 三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属于核查不合格企业: 1、将拍卖经营权转让的; 2、自领取《拍卖批准证书》之日起六个月未开业,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,或者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; 3、本企业无国家注册拍卖师的; 4、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; 5、不服从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; 6、未按时参加年度核查的; 7、严重违法、违规操作,扰乱拍卖市场秩序,影响极坏的; 8、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。 四、核查时间和方法 1、拍卖企业于2007年4月15日前将核查材料报我委市场处,我委在4月25日前依法进行材料初审; 2、为了保证核查工作的质量,市商委推荐金汇、嘉润、恒基、中鼎4家具有较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拍卖企业2006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; 3、本次核查采取资料审查和调查相结合的方法,4月26日至30日,在核查材料初审的基础上,结合实际随机或重点对部分拍卖企业进行到点抽查; 4、对核查合格的拍卖企业,由市商委在核查表上签署年度监督核查意见,并在《拍卖经营批准证书》副本上加盖核查合格印章和公章。凭证书到市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年检; 5、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,依法分别予以取消拍卖经营资格或责令限期整改; 6、我委将通过全市性报刊或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告本次核查结果。 五、具体要求 开展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,是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拍卖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;是规范拍卖企业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。各拍卖企业要高度重视,认真准备,按照通知要求,在规定期限报送材料,积极配合我委,搞好年度核查工作。同时要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,以维护我市拍卖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。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材料的,视为放弃,同时由市商委向社会公告注消该拍卖企业拍卖经营资格。 各拍卖企业需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: 1、《重庆市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》(附表1); 2、《2006年度拍卖企业经营统计表》(附表2); 3、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需核对原件); 4、拍卖师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(需核对原件); 5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6年度企业会计报表; 6、包括经营情况分析、人员结构、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的年度工作总结。 附表1:2006年重庆市拍卖企业经营统计年度报表 http://www.mofcom.gov.cn/accessory/200703/1172740423683.doc 附表2:重庆市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 http://www.mofcom.gov.cn/accessory/200703/1172740465586.doc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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